|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4)尉民初字第1411-2号 |
原告张连荣,女,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高军霞,女,汉族,1974年6月2日生。 被告高会霞,女,汉族,1976年7月28日生。 原告张连荣诉被告高军霞、高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陈 磊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凯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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