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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物尽其用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吴学安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4
摘要: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物尽其用
  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无疑是检察机关建立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也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现代法治理念要求

  四川省成都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互联网查询平台日前在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启动,同步开通行贿犯罪档案“官网查询”和“微信查询”服务,意味着申请人可以足不出户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完成查询,并且在网上下载的告知函与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具有同等效力,将为市民、企业、单位带来极大方便(11月23日《法制日报》)。

  受贿与行贿,本是一根藤上结出的并蒂毒花。正因如此,对行贿与受贿同罚,既寄寓了公众的公平诉求与正义期许,也体现在了司法设计中。近年来,行贿受贿之风愈演愈烈,在工程建设领域尤其突出。但在人们的心目中,往往对受贿者深恶痛绝,对行贿者却恨不起来。之所以如此,与司法机关对受贿者实施严厉处罚、对行贿者处罚过轻有关。同时,人们在认识上也存在偏差。认为受贿者以权谋私,得到了好处,而行贿者失去了钱财。

  虽说我国刑法规定行贿与受贿同罪,但现实中受贿者落马,行贿者逍遥法外的情况比比皆是。从法律角度看,为便于侦破案件,司法部门可能会将行贿与受贿“隔离”、分化瓦解,对“污点证人”适度豁免。一方面,查处受贿罪往往从查处行贿入手,需要行贿人提供线索,因此承办人往往在策略上会对行贿人给予一定的宽容,为取得受贿证据,检方甚至对一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另一方面,一个贪官的背后往往不止一个行贿者,一个行贿者也往往不止行贿一个人,假如将所有行贿者一网打尽,势必给惩贪反腐增添一些不必要麻烦,因此,执法部门往往投鼠忌器、心慈手软。尽管行贿罪为祸不浅,但就现实看,无论是查处率,还是量刑尺度,它都跟受贿犯罪不可同日而语。

  就成因上讲,行贿与受贿确实是性质迥异。在潜规则盛行的语境中,行贿或带有些许被裹挟的成分。其实,行贿的钱相比于行贿人由此获得项目赚的钱,乃小巫见大巫。细究起来不难看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行贿就无法受贿,反之亦然。正如俗语所说的“一个巴掌拍不响”。而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据了解,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自2012年实现全国联网以来,查询量逐年上升。仅2014年,江苏省检察机关受理量就达25万余批次。但由于行贿犯罪信息库建在检察机关专线网络内,不与互联网连接,因此申请人需到检察机关上门申请。为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需要,方便申请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江苏检察机关经过半年多的研发、测试,在互联网上开通了申请和接收查询结果的平台。今后,江苏省各级检察机关将努力推介该平台的使用,逐步减少上门查询量。

  在当今中国的法治态势下,“刑不上行贿者”无疑是一种无奈,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反腐技术难度大,执法部门有时只能依靠“情妇反目”“同僚举报”等偶然性事件途径获得办案线索。如果将行贿者严格法办,势必增添反腐的技术难度,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国特色的司法困境。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无疑是检察机关建立防控贿赂犯罪长效机制的有益探索,也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现代法治理念要求。

  一方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要靠全社会、全体职能部门的共同配合,而且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查询的约束力,实行有条件强制查询制度。另一方面,各个地区可以视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对一定金额以上的项目及事关公共利益的项目要求强制查询,对不主动查询的单位,预防部门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及时纠正,以保证监督的有效实施。尤其是在法律上要完善对行贿行为的各种处置标准,切实告别“刑不上行贿者”,打击腐败只有双管齐下,即打击行贿人,让腐败者失去腐败的土壤;打击受贿者,让腐败者丧失腐败的犯意,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的势头,让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真正成为反腐利器。

责任编辑: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