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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现状与未来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摘要: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我国的《证券法》,是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它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证券立法的一些经验体现了阶段性和超前性的特点。但是它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毕竟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缺乏风险防护意

  摘要: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我国的《证券法》,是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它总结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验,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证券立法的一些经验体现了阶段性和超前性的特点。但是它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毕竟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缺乏风险防护意识和风险对抗措施,现在的资本市场还存在一些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是我们噬待解决的问题,也是证券资本市场的出路所在。

  关键词:证券 投资者 证券法

  引言:证券资本市场是中国向发达国家学习的成果,是符合“三个有利于”的重要精神的,但正是因为是引进,我们很多时候有些缺乏经验的幼稚和轻率。资本市场在中国的未来如何这也是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证券在中国资本市场作为融资手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由于世界性资金流动的难以控制和证券资本市场管理上的先天缺陷,使得世界范围证券市场都一直存在许多损害投资者的行为,我国由于证券资本市场的不成熟,比起发达资本国家更显艰难。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一个屡屡受损的群体,当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还有待进一步改善。这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还不规范,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上市、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现象等等行为的存在,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由于投资者赔偿机制不健全,使投资者难以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应有的赔偿,客观上也促使一些违法违规者为了自身利益漠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当前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不仅必要而且还比较迫切。

  一般来说损害投资者的行为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类:

  一、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它包括: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权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租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的具有信息优势的内幕人员与其他投资者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内幕交易是信息滥用的典型表现,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2007年2月,杭萧钢构证券代表罗高峰根据所掌握的杭萧钢构与安哥拉签订巨额订单合同的内幕信息,同陈玉兴、王向东大肆买入杭萧钢构股票并获利4037万元。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罗高峰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王向东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在该案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信息违法披露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杭萧钢构和5名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和共计110万元的罚款。

  二、虚假陈述行为 《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同时还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就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9 月27 日, 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证监罚字( 2001) 19 号《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 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中, 中国证监会认定郑百文公司存在虚假上市和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等行为,虚假上市包括虚增利润、股本金不实和上市公告书重大遗漏等情况; 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包括虚增利润、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不符、隐瞒大额投资及投资收益事项、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和重大遗漏等情况。2002 年11 月14 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检察院的公诉, 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郑百文公司原董事长李福乾、原总经理卢一德、原财务处主任都群福作出有罪判决。

  三、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操纵市场的行为,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任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影响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06年6月26日,犯罪嫌疑人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点41分至11点02分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601001)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1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在10点42分至11点04分期间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分钟至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事实上,2006年6月26日是大同煤业上市的第二天。当天,上市首日收盘较发行价上涨63%的大同煤业全天剧烈震荡,收盘下跌9.24%,报收于10.02元,全天最高价10.65元。证监会表示,周建明繁大量买入申报的目的显然是人为地造成相关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以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