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轮候查封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轮候查封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创设的一项执行措施,也是对于如何深化发展执行强制措施一个很好的尝试。在司法实践中,轮候查封制度也日渐显露出些许不足之处,笔者略提浅见,以为美芹之献,供理论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参考 [关键词] 轮候查封 概述

  轮候查封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创设的一项执行措施,也是对于如何深化发展执行强制措施一个很好的尝试。在司法实践中,轮候查封制度也日渐显露出些许不足之处,笔者略提浅见,以为美芹之献,供理论法学界、法律实务界和立法部门参考

  [关键词] 轮候查封  概述  不足  困境  完善  对策

  一、轮候查封制度概述

  (一)我国轮候查封的概念

  2004年2月10日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轮候查封制度,针对多个法院对同一查封财产的查封、冻结,仅简单规定“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如当时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4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之规定。由此可见,重复查封是法律所排斥和禁止的。而之后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第20条之规定确立了我国最初的轮候查封制度模版,只不过其范围仅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这两种最典型的不动产。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中将轮候查封制度适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财产,该规定的第28条确立了我国普遍意义上的轮候查封制度。

  基于以上相关规定,通常认为,“轮候查封”实质上就是对其他有权机关已经查封的财产,后面需要查封的机关再依时间先后顺序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排队等候,首查封依法解除后,最先轮候查封的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但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法院不同职能部门也可能发生轮候查封,如立案庭与民庭进行的诉前保全或诉中保全措施与执行庭的执行措施也有可能发生轮候查封的情形;同一法院在其他法院登记的轮候查封,在原查封依法解除后,同一法院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也会发生同一法院数查封形成轮候查封的情形。

  通过以上分析,应认为,我国的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或同一人民法院不同职能部门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

  (二)轮候查封的相关规定

  轮候查封规定于我国现行有关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第19条规定与第20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财产》(法释[2004]15号)第28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发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法函(2007)100号]。

  5、《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  公交管[2012]333号修订印发)第73条。

  (三)轮候查封和重复查封的区别

  1、从概念角度看,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在同一期间同时进行查扣的行为;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扣时,以先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

  2、从性质角度看,重复查封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轮候查封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

  3、从法律效力角度看,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及何时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

  4、从合法性角度看,重复查封是违法的;轮候查封是不违法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在同一期间同时进行查扣的行为。而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扣时,以先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查扣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这说明重复查封是同一期间内,在同一财产上设定的查扣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而轮候查封是在同一期间内,在同一财产上设定的查扣权是一个。我国法律规定查封制度不仅是对查封财产的一种保全,也是对查封财产能顺利变现的一种保障制度。查封对于人民法院实现当事人的债权有积极的意义,它本身就是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如果两个以上的法院均对同一财产同时进行查封,则当一家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处分时就要受到另一法院的制约或者说无法处分,这不仅违背了法院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独立性,也违背了法律当初规定查封制度的意义了。轮候查封避免了同时性,也就避免了对查封的“重复”。所以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重复查封是违法的,而轮候查封在司法解释中得以确立,轮候查封是不违法的。

  5、从时序角度看,重复查封的“同时性”与轮候查封的“前后相序性”。我们说重复就是说一种复合,重复查封显然是“同时性”的问题。而轮候查封的轮候意为“前后相序”,是依次的。举例说,一套商品房上同时设定了数个担保物权,当数个权利人同时要求所有权人履行债务,而所有权人并不能完全履行时,我国的法律规定很明确:有优先权的先受偿、登记在先的先受偿、按比例分配等。这些规定不可能在债务人没有完全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使权利人都“完全”受偿。同样,在重复查封的行为中,受到破坏的只能是权利人的利益和法律的严肃性。

  为避免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国家现时推出了轮候查封制度,它避开了“同时性”,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法院的行为予以认可。如果查封在先的法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变现或履行完毕后,查封的财产尚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范围时,查封在后的法院根据轮候查封,可直接对该财产再次进行变现或为履行债务采取各种措施。这种制度保证了各法院查封行为的唯一性和独立性,同时保证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公平有序。这个制度也是对权利人主诉权利的一种催化,让权利人在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能尽快地寻求法律的帮助,以便较早地顺利实现债权。

  二、轮候查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相关对策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