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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论刑事法中的推定

摘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在《法学》2015年第5期中撰文指出,作为一种替代司法证明的事实认定方法,推定被用来解决特定刑事案件司法证明的困难。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巨额财产来源的非法性、明知要素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构建了推定规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在《法学》2015年第5期中撰文指出,作为一种替代司法证明的事实认定方法,推定被用来解决特定刑事案件司法证明的困难。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巨额财产来源的非法性、明知要素以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素构建了推定规范。

  作者认为,事实上,作为推定前提的基础事实,仍然属于司法证明的对象,要由举证方承担证明责任。而在基础事实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推定事实是不需要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但对方要推翻该项推定事实,则需要承担证明该推定事实不成立的责任。而在对方证明推定事实不成立并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况下,举证方需要证明对方所提出的事由不能成立,并且要达到法定最高的证明标准。否则,法院仍然会认定推定事实不成立。可以看出,在推定的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证明责任的分配、转移以及再转移问题。

  推定的适用意味着司法证明过程的中断,意味着推定事实并不是从基础事实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而出现了一种逻辑推理环节的跳跃。从某种意义上讲,推定的适用有可能会带来事实认定的错误,甚至造成一定的冤假错案。正因为如此,刑事法一方面应当适度扩大法律推定的适用,将更多难以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纳入推定适用的范围,但另一方面,也应要求法官尽量减少事实推定的适用,严格限制法官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事实推定产生负面作用的空间。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