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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赵颖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4-13
摘要:摘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国家对违反者进行的制裁措施,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等许多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所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不畅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滋生以罚代刑现象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因此,正

摘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国家对违反者进行的制裁措施,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由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等许多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所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不畅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滋生以罚代刑现象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因此,正确处理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意义重大。本文试图从二者衔接的立法、加强检查监督职能以及完善相关的衔接保障制度方面探索二者的有效衔接方法。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及二者衔接的立法现状

(一)行政处罚予刑事处罚的区别

刑事处罚在我国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行政处罚在我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实施了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者实施的剥夺其某些权利的强制手段,与私法有明显的区别,属于公法的范畴。所以二者存在某些相类似之处:一是构成二者必须都以违法行为作为前提。二者均由法定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以自己名义对违法者实施处罚。三是处罚方式都有人身罚和财产罚。当然,要真正从立法上将二者衔接起来,还需要明确二者的区别:一是处罚适用的前提不同。刑事处罚是针对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罪行做出的惩罚。 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而做出的惩罚措施。二是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行使。刑事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实施。三是制裁方式不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而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主刑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比行政处罚严厉得多。四是承受处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的承受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刑事处罚的承受主体是公民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单位。五是处罚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刑事处罚适用的只有法律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二者衔接的规定

目前从我国的立法来看,还是比较重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工作,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做了一些规定。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的罚金”, 《刑法》中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这是关于责任的承担方式的初步规定。在案件移送方面,《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移送职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为了能使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实践中更好的相互衔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如何移送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审查立案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活动,公安机关的受理和处理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依法实施的监督,对违反该规定,不依法移送案件,不依法立案侦查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该规定为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为推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对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互动提出了七项概括性要求。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和监察部又联合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这四部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行政、司法机关的实践提供了依据。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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