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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堤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317号 罪犯赵永堤,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317号
罪犯赵永堤,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以(2008)南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永堤犯盗窃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二○○七年四月十九日至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止。宣判后,2009年1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永堤自禁闭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唐河县、湖北省枣阳市等地盗割通信电缆。该犯共参与实施盗窃6次,总价值46225元。
罪犯赵永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禁闭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永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永堤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二○○七年四月十九日至二○一四年十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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