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321号 罪犯熊家委,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中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熊家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以(2012)郑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宣判后,2011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熊家委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3日,该犯以买啤酒需要送货为由,把位于郑州市须水镇的李某诱出商店,欲将其杀死后再对商店实施抢劫。途中,该犯先将李某头部砸伤。后用刀朝李某下腹部、胸部连扎两刀,该犯见郭某赶来,遂逃离。 罪犯熊家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熊家委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家委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