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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红诉魏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半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李晓红,女,汉族。 被告:魏鸿昌,男,汉族。 原告李晓红诉被告魏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红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之后,本院依法组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半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李晓红,女,汉族。
被告:魏鸿昌,男,汉族。
原告李晓红诉被告魏鸿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红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之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鸿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晓红诉称:2013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7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67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魏鸿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初被告将原告的信用卡借走,将原告信用卡中的20000元刷走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部分借款。剩下的欠款经发放信用卡银行向原告起诉,原告将钱归还。随后被告向原告出具16700元的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仍不归还。
以上事实有欠条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167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魏鸿昌返还原告李晓红借款16700元。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魏鸿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永祥
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
人民陪审员  施 虹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真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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