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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甫与范国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范文甫,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露露(实习),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国贤,男,1949年10月29日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范文甫,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露露(实习),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国贤,男,1949年10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保莉,郑州市上街区中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范文卿,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系被告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甫与被告范国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甫于2014年10月21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文甫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文甫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文甫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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