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597号 原告刘长红,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连海,又名董小亮,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俊杰、王钊,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红诉被告董连海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红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长红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