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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红与董连海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597号 原告刘长红,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连海,又名董小亮,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俊杰、王钊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惠民一初字第597号
原告刘长红,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连海,又名董小亮,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俊杰、王钊,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红诉被告董连海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红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搜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长红承担。
代理审判员  徐彦召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贺昆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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