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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智与李保山、李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90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智,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山,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帅,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文智申请执行李保山、李帅物权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90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智,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山,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帅,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陈文智申请执行李保山、李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保山、李帅暂不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文智表示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3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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