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高强诉乔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张高强,男,1983年6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瑞永,杞县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乔琳琳,女,1983年11月30日生。 原告张高强诉被告乔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张高强,男,1983年6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瑞永,杞县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乔琳琳,女,1983年11月30日生。

原告张高强诉被告乔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叶乾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高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瑞永、被告乔琳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高强诉称:原告在杞县于镇镇赵集村经营生意,店面与被告相距不远,相互间都认识。2013年10月被告找到原告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一再推托不予返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

被告乔琳琳辩称:2013年被告因与丈夫离婚不在家中,且被告并没有借过原告的钱,原告所述不属实。对于原告出具的欠条是被告书写的不错,但是在原告逼迫下出具的,所以该借款不存在,被告不应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相互认识,2013年被告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所记载内容为:今借张高强5000元整,乔琳,2013.10.19。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

被告辩称欠条系原告逼迫下书写,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被告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欠条系在被告逼迫下书写,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琳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高强借款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乾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侯传波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