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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香与白连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王桂香,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白连喜,男,现年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香诉被告白连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9月18日上午9时整在滑县人民法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王桂香,女,1955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白连喜,男,现年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香诉被告白连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9月18日上午9时整在滑县人民法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王桂香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桂香负担。
审判员  郭选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田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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