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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靓点洗涤化工厂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商初字第312号 原告:西峡县靓点洗涤化工厂。住所地:西峡县城关镇紫金南路318号。 负责人:杨业全,厂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商初字第312号
原告:西峡县靓点洗涤化工厂。住所地:西峡县城关镇紫金南路318号。
负责人:杨业全,厂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
负责人:孙常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虎啸,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西峡县靓点洗涤化工厂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军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虎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西峡县靓点洗涤化工厂于2014年3月2日将其公司名下的豫R938F9小型轿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2014年7月3日,杨业全驾驶该车沿西峡县人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与紫金路交叉口,与同方向余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杨业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无责任。余某某为此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3769.6元。后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原告一次性赔偿余某某6215.6元。原告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为1300元。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不予理赔,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7515元。
原告针对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1.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单、车辆损失险保险单。2.杨业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豫R938F9行驶证。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5.受害人余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医疗费清单。5.修车费发票650元。
被告辩称:保险事故属实,被告定损也属实,但原告与受害人协商中对误工费、护理费每天计算数额过高,应按23元计算。
经审理查明:原告西峡县靓点洗涤化工厂于2014年3月2日将其公司名下的豫R938F9小型轿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
2014年7月3日,杨业全驾驶该车沿西峡县人民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与紫金路交叉口,与同方向余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杨业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某无责任。余某某为此住院14天,花费医疗费3769.6元。后经交警队主持调解,原告一次性赔偿余某某6215.6元(其中医疗费3769.6元、误工费14天×67元/天=938元、护理费14天×67元/天=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30元/天、交通费100元、自行车修理费50元)。原告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为1300元。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不予理赔,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有保险合同,原被告之间形成明确的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车辆损失经被告定损为13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在车辆损失险责任内予以理赔。原告赔偿余某某的6215.6元(其中医疗费3769.6元、误工费14天×67元/天=938元、护理费14天×67元/天=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30元/天、交通费100元、自行车修理费50元),原告是依据农林牧副渔在岗职工工资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赔偿余某某的合理损失为6215.6元。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的保险金为7515.6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峡县靓点洗涤化工厂保险金7515.6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军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庞淑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