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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改芹与杜铁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城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谢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31日。 委托代理人:符国强,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1日。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杜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城民初字第198号
原告:谢某某,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31日。
委托代理人:符国强,河南问鼎(西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1日。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中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丽,人民陪审员闫苏瑜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符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长达6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恳请法院准予原告离婚请求,同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杜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于199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认恋爱关系,于1994年10月26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于1996年12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杜某甲。在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生活琐事常吵架生气,于2008年11月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其儿子曾来接原告未回,而后被告和儿子一起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也没有信息往来,现原告以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诉请与被告离婚。在诉讼中,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和其提供的结婚证明,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结合本院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为家庭生活琐事常吵架生气。特别是夫妻双方在2008年11月发生矛盾后,原告先离家回娘家居住,而后被告携儿子外出其下落不明,至今双方未有联系,双方互未履行夫妻间义务,夫妻关系形同虚设。现原告坚持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放弃分割共同财产,是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中立
审 判 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闫苏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