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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金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28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长金,男,1964年7月1日出生。 辩护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长金犯诈骗罪一案,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281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长金,男,1964年7月1日出生。
辩护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长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长金及其辩护人马永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徐长金自称在公安、法院等部门有熟人,以能帮助牛某某的丈夫赵某某被判处缓刑、取保候审为名,在安阳县水冶镇、林州市等地,多次骗取牛某某现金共计651000元及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徐长金将骗的钱用于自己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徐长金家属将轿车退回。经物价鉴定,该辆丰田凯美瑞轿车价格为18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扣押、发还车辆清单、欠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长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长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向被害人牛某某索要款项为40万元,另外其还让牛某某给其出具了6.5万的欠条,该欠款牛某某至今未给付其。关于指控的凯美瑞轿车是牛某某主动让其使用的,不是诈骗。
辩护人马永庆辩护认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对指控数额和车辆有异议,犯罪金额应按40万元计算,车辆是牛某某同意被告人使用的,且案发后已归还,不能作为诈骗的财物。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综上,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0日,被害人牛某某丈夫赵某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元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徐长金自称在公安、法院等部门有熟人,以能帮助牛某某的丈夫赵某某被判处缓刑、取保候审为名,在安阳县水冶镇、林州市等地,多次骗取牛某某现金共计595000元,徐长金将骗的钱用于自己挥霍。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长金以赵某某跑事为由,向牛某某索要5000元的活动经费。
2、2011年2月至4月5日,被告人徐长金以能帮赵某某改判缓刑需要送礼为由,分三次向被害人牛某某索要现金24万元。
3、赵某某案件发回安阳县法院重新审理后,被告人徐长金以能帮赵某某改判缓刑需要送礼为由,分二次向被害人牛某某索要现金20万元。
4、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徐长金以赵某某案件退到检察院需要请法院人员吃饭为由,向被害人牛某某索要现金20000元。
5、2011年7月5日,被告人徐长金以赵某某案件退到公安局需要请检察院人员吃饭为由,向被害人牛某某索要现金20000元。
6、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徐长金以能帮赵某某改判缓刑需要送礼为由,向被害人牛某某索要现金17万元,被害人牛某某给付徐长金11万元,后于2011年9月9日向徐长金出具了一张欠徐长金现金65000元的欠条。
另查明,2011年9月10日,被告人徐长金以跑事需要一辆上档次的轿车为由,借用被害人牛某某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后徐长金以被害人牛某某未给付欠款65000元为由拒不退还该车。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徐长金的儿子将该车交到了安阳县公安局,2014年3月24日,被害人牛某某的丈夫赵某某从安阳县公安局将该车取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徐长金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1月份的一天,安阳县许家沟乡下庄村的林某某找到其说他的外甥女婿赵某某出事住进去了,看看其能不能帮忙跑跑事。其说能帮忙。其和林某某见到他外甥女牛某某说需要找个律师,牛某某当场给了其5000元。其在林州给赵某某找了一个律师,律师了解案情后,跟其说证据不是很充分。然后其让林某某带着牛某某到林州其家中,其说找人就可以把赵某某的案件改判成缓刑,但是需要十来万元的活动经费。过了几天,牛某某给了其10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其又多次给牛某某打电话,有时候也去水冶找她,每次都是跟她说还需要找领导给领导送礼,牛某某都按照其的要求把钱给了其。在大约一年的时间内,其一共给牛某某要了40多万元。这些钱其都挥霍了,没有用在给赵某某跑事上,赵某某也没有放出来。后经与牛某某对账,其还给她垫了65000元,其就让她出具一张65000元的欠条。其给赵某某跑事借用了牛某某家的轿车,因她没有给其欠款,其也没有让其开车。
(二)被害人牛某某陈述,2010年6月30日,其丈夫赵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赵某某当时提起了上诉。2011年2月份的一天,林某某领着徐长金到其家说能帮赵某某跑事。后徐长金给其要了5000元的活动经费,并说赵某某能判缓刑,并让其准备24万元。后其分三次给了徐长金24万元。案卷发回到安阳县人民法院后,林某某、徐长金又到其家说再拿20万元就可以判缓刑了。其问徐长金为何没判缓刑,徐长金说发回重审和判缓刑一个价,再拿20万元绝对可以判缓刑,其信以为真就答应了。后来其分两次给了徐长金20万元。2011年6月7日,徐长金、林某某说请法院吃饭,给其要走1万元;2011年6月17日他们又说请法院吃饭钱不够,又给其要了1万元;2011年6月20日,林某某、徐长金到其家说法院近期要往检察院退卷,就又给其要了2万元,当时林某某、杨某某、桑某某在场。2011年6月26日,林某某到其家说徐长金在安阳等着办事需要3000元,其给了林某某3000元;2011年7月2日,徐长金、林某某说请领导吃饭需要3万元,其就给了徐长金3万元;2011年7月5日,徐长金和林某某说检察院要往公安局退卷还需2万元,其又给了徐长金2万元,当时桑某某、杨某某在场。2011年8月31日,徐长金、林某某到其家说要去看守所会见赵某某,需要给管教3000元钱,其就给了林某某3000元。赵某某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徐长金和林某某到其家说再拿17万元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2011年8月18日,徐长金、徐某某、林某某三人到其家,其把借到的11万元现金给了徐长金,当时有杨某某、史某某在场。林某某、徐长金都说还差6万元才能办取保候审,其说实在借不上钱了,林某某说徐长金可以借给其钱,徐长金从包内取出54000元现金让其看了看,说这54000元就算借给其了,后来让其给他打了一个65000元的借条。2011年9月10日,徐长金和林某某说跑事需要一辆上档次的轿车,他就把其家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借走了,期间其给徐长金要车,他说让其把65000元钱还了他才还其车。徐长金他们一共从其处拿走了70余万元,还有这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史某某(被害人牛某某朋友)证言证明,2011年8月13日左右,牛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给她丈夫赵某某跑事需要17万元,想借其的钱。2011年8月18日上午,其借给了牛某某7万元。在牛某某家中,牛某某给其介说林某某是她姨父,还有一个是林州的老徐,另外一个是老徐的儿子徐某某,都是给赵某某跑事的。牛某某当时拿着11万元给了徐某某,说实在借不上钱了,老徐说11万元办不成事,必须拿够17万元才行。林某某说真不中就叫老徐先垫上。后老徐从包里拿出一沓钱说是5万多元,让牛某某看了看就又装到包里了,就算是借给牛某某了,牛某某给老徐打了一个借条。老徐说“别管了,三五天省里就来人了,保证就把人给放了”,然后他们三人就走了。
2、证人桑某某(被害人牛某某同学)证言证明,2011年6月份一天,其在牛某某家看见牛某某和她娘杨某某、林某某、还有一个叫徐长金的在杨某某家坐着。牛某某说他们是来给她丈夫赵某某跑事,徐长金说跑事还需要20000元,牛某某就给了徐长金20000元。2011年7月10日左右,其在牛某某家见到林某某和徐长金。徐长金说赵某某的事差不多了,能判处缓刑,但还需要20000元,牛某某就又给了徐长金20000元,徐长金拿着钱就走了。
3、证人刘某某(被害人牛某某同事)证言证明,2011年天气快热的时候,牛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跟她去趟林州,到她母亲杨某某家看到牛某某正提着一个装着成捆钱的塑料袋往黑色提包里装。她说那是18万元,是去给赵某某跑事的。其也没多问,就和杨某某、牛某某开着车接上林某某一起往林州走了。在路上林某某说林州那个人本事大,给了人家这18万元就该办成事放人了。林某某带着路到了林州一家属院,杨某某、牛某某、林某某三人下了车,提着黑色提包上了楼。其在车上等他们下来就开车回水冶了。
4、证人杨某某(被害人牛某某母亲)证言证明,2011年2月份,其女婿赵某某因组织卖淫被判刑。其表妹夫林某某说他认识徐长金,徐长金有本事把人弄出来。其与女儿牛某某商量后同意让他给跑事。停了几天,林某某领着徐长金到其家说要24万就能判缓刑,她们就分三次给了徐长金24万元,然后就在家等结果。后来案件就被发回重审了,其就打电话问林某某和徐长金说花了24万元怎么没判缓刑,他们说发回重审和判缓刑是一个价,并让其再准备20万就该出来了。其当时心里就有疑问,但其已经花了24万了,要是再花20万人能回来也行。其和牛某某就又给了他们20万元。后来徐长金、林某某又打电话说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办案人员吃饭,又到交通宾馆陆续要了10万元左右,具体数额女儿清楚。期间有一天林某某、徐长金又到水冶交通宾馆找到其说他们的车有点事,开一下其家的凯美瑞去市政法委说这事。其和女儿当时也没犹豫,就把那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借给了他。后来林某某与徐长金又找到其说再拿十六、七万就彻底判缓刑了。当时要钱时他们催的急,其与女儿就又想法凑了11万元,林某某、徐长金、徐某三人到交通宾馆,其与女儿当着史某某的面,给了他们三人11万。他们说11万不中,徐长金说他又从外面借了5万元,他拿出来让其看了看说这就够了,就去安阳跑事了。其又在家等了几天,就和林某某、牛某某、房某某四人一起到林州找徐长金,徐长金说不要害怕,办不成还给你退钱。徐长金说又给垫了10000万多元,让牛某某给他打了65000元的欠条。后他开车来要钱,其就感觉上当受骗了,就没再给他钱。赵某某的案件判决下来后,其就向徐长金要车,徐长金以其未偿还65000元欠款为由拒不还车。其向他要钱,他也不退,并说不是他没办成,是其不出钱了,要是再拿15万元就能办成事,其要了几次也没要回来钱。
5、证人林某某(被害人牛某某表姨夫)证言证明,2011年春节过后,其听说外甥女婿赵某某出事住进去了,就想起在山西打工时认识的林州徐长金,徐长金说过他认识公检法的高层领导。其就领着徐长金找到赵某某的妻子牛某某和牛某某母亲杨某某,给她们说徐长金能帮忙跑赵某某的案子。徐长金也说他能管,但需要花钱打点公检法的人,才能把赵某某放出来。牛某某先给了徐长金10000元让徐长金去跑事。之后徐长金隔三差五领着其到水冶交通宾馆找牛某某,每次都是徐长金跟牛某某说说情况,然后说还需要多少钱,牛某某把徐长金要求的钱给了徐长金,有时候徐长金也叫其和牛某某一起去林州给他送钱。徐长金有时拉着其到安阳市公检法等部门找人,每次他都是他自己进去,让其在车上等着。徐长金跑了一年左右,也没有把赵某某放出来。在这大约一年的时间里,徐长金总共从牛某某手里取走大约70万元,还开走了牛某某家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到后期徐长金还一直跟牛某某要钱,牛某某拿不出钱了。徐长金借给牛某某65000元,并让牛某某给他打了借条,后来牛某某跟徐长金要车,徐长金说先让牛某某还了65000元借款才能把车给她。
6、证人徐某某(被告人徐长金儿子)证言证明,2014年3月21日,其按照安阳县公安局民警的通知把其父亲借用牛某某家的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送到了安阳县公安局。该辆轿车怎样到其父亲手里的其不清楚。2011年的时候,其和父亲徐长金、林某某一起去过水冶牛某某家。牛某某和林某某让其父亲给赵某某跑事,这次其父亲是去牛某某家拿钱,其父亲徐长金从牛某某家拿了多少钱其不清楚。
(四)价格鉴定意见
证明2014年4月2日,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牌照号为豫EFD698号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8万元。
(五)相关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长金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徐长金被抓获归案。
3、扣押、发还车辆清单证实,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徐长金的儿子将车牌照号为豫EFD698号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交到了安阳县公安局。2014年3月24日,被害人牛某某的丈夫赵某某从安阳县公安局将该车取走。
4、被害人牛某某向徐长金出具的欠条证明,2011年9月9日,牛某某向徐长金出具了一张欠徐长金现金65000元的欠条。
5、被害人牛某某向史某某出具的欠条证明,2011年8月18日,被害人牛某某借史某某现金70000元,并给史某某出具了借据。
6、赵某某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7月4日,赵某某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长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被害人牛某某丈夫的刑事案件找关系判处缓刑、取保候审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牛某某现金共计595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诈骗金额的认定,被害人牛某某陈述是70余万元,被告人供认是40万元。经查,被告人徐长金向被害人牛某某索要活动经费5000元,被告人予以认可,且与被害人牛某某陈述的金额相吻合,足以认定;被告人徐长金向被害人牛某某索要24万元和20万元,除有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外,还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并有证人林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徐长金向被害人牛某某两次索要4万元,除有牛某某的陈述外,还有证人桑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并有证人林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徐长金向被害人牛某某索要11万元,除有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外,还有证人杨某某、史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并有证人林某某的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诈骗金额,仅提供了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属孤证,且被告人徐长金予以否认。指控其他诈骗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系诈骗财物。经查,被害人牛某某和被告人徐长金均认可该车双方系借用关系,且事后也予以退还,故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徐长金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长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长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贺锋
审 判 员  燕文光
人民陪审员  孟秀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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