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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高与董金保、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陶中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继高,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金保,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继高,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金保,男,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运良,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陶中卫,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丙全,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三里河建筑公司副经理。
原审被告:冯四青,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继高因与被申请人董金保、确山县三里河建筑公司、陶中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张继高申请再审称:(一)其为董金宝垫付医疗费25000元,原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二)本次事故其没有任何责任,不应承担责任;(三)本案程序违法,本案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出具董金宝伤残鉴定书时执业证已经过期,该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关于张继高称其为董金宝垫付医疗费25000元,原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的问题。经原一、二审查明,董金保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是陶中卫、张继高垫付的,费用单据也在陶中卫、张继高手中,张继高主张该费用但一直未提供费用单据,数据不能确定。再审审查期间另查明,费用票据被张继高拿去用于报意外伤害保险,故申请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继高称本次事故其没有任何责任,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董金保受雇于张继高从事钢筋捆扎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董金保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作为接受劳务的张继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主张不成立。关于张继高称本案程序违法,本案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出具董金宝伤残鉴定书时执业证已经过期,该鉴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经查,张继高未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继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继高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董卓亚
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力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