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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胜利诉被告段学礼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220号 原告徐胜利,男,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段学礼,男,1954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徐胜利诉被告段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胜利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1220号

原告徐胜利,男,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段学礼,男,1954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徐胜利诉被告段学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胜利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成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胜利、被告段学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胜利诉称,被告段学礼于2007年在原告处拉猪饲料,共拉了七万多元的猪饲料,前两年还了几万块钱,剩余27320元一直未还,在2013年7月1日给原告打了一张27320元的欠条,约定年底还,但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给付猪饲料款273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段学礼辩称,欠条属实,但是当时拉饲料的时候口头约定那一批猪喂成后再给钱,原告却中间把猪饲料停止供应给被告了,造成被告的猪换饲料应激生病了,因此饲料款一直拖欠着没还。去年行情突变,养猪赔钱了,所以所写欠条没有兑现。当时供应的猪饲料中还有一部分是发霉的。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段学礼买原告徐胜利的饲料喂猪,欠原告猪饲料款27320元,2013年7月1日被告段学礼给原告徐胜利出具一张27320元的欠条,欠条内容为:“欠猪料款贰万陆仟肆佰元,另加小猪料玖佰贰拾元合计贰万柒仟叁佰贰拾元(27320元)段学礼13.7.1号年终给”。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和原、被告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辩称原告违反约定停止供应猪饲料给被告,造成被告的猪换饲料应激生病以及猪饲料发霉等问题,被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且2013年7月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并未注明上述问题。被告在欠条中注明“年终给”,可以认定双方对原买卖行为进行了结算,原买卖合同关系已经转化为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数额、履行期限明确,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段学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徐胜利饲料款27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段学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