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2955号 原告刘丽荣,女,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 原告李家兴,男,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 原告刘家亮,男,1993年2月20日生,汉族。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自学,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占福,男,1970年2月28日生,汉族。 第三人赵圣立,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荣、李家兴、刘家亮与被告张占福、第三人赵圣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荣、李家兴、刘家亮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丽荣、李家兴、刘家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丽荣、李家兴、刘家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刘丽荣、李家兴,刘家亮负担。 审 判 长 刘吉昌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小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