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17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军喜,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 原告(反诉被告)刘国志,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八岗镇祥符刘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地址:该村。 负责人刘满长,该组组长。 被告(反诉原告)刘长河,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云、刘道杰,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喜、刘国志与被告中牟县八岗镇祥符刘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刘长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喜、刘国志、被告刘长河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喜、刘国志的撤诉申请,被告刘长河撤回反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军喜、刘国志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长河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刘军喜、刘国志负担,反诉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被告刘长河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