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军喜、刘国志与刘长河、八岗乡祥符刘村第四村民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17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军喜,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 原告(反诉被告)刘国志,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八岗镇祥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1799号
原告(反诉被告)刘军喜,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
原告(反诉被告)刘国志,男,1977年11月7日生,汉族。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八岗镇祥符刘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地址:该村。
负责人刘满长,该组组长。
被告(反诉原告)刘长河,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云、刘道杰,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喜、刘国志与被告中牟县八岗镇祥符刘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刘长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喜、刘国志、被告刘长河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军喜、刘国志的撤诉申请,被告刘长河撤回反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军喜、刘国志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刘长河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刘军喜、刘国志负担,反诉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被告刘长河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中
审 判 员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其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