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牟民初字第3137号 原告刘大成,男,生于1969年10月1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熊光卫、李波,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顺强,男,生于1981年6月28日,汉族,被告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克忠,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成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大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五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刘大成负担。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人民陪审员 李转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