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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缺娃与李辉、陈芳园、平安财保商丘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张缺娃,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许梦君,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缺娃女儿。一般代理。 被告李辉,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张缺娃,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代理人许梦君,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缺娃女儿。一般代理。
被告李辉,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陈芳园,女,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简称平安财保商丘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水木清华A号)。
负责人班文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校玲、郭彩霞,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张缺娃诉被告李辉、陈芳园、平安财保商丘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缺娃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梦君,被告平安财保商丘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校玲、郭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辉、陈芳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缺娃诉称:2013年10月1日19时40分许,在洛阳市老城区五股路路口,被告李辉驾驶豫NJR525号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与许聚才驾驶的豫C5B154号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时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作出由被告李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公交认字第4103029201300426号认定书,被告平安财保商丘公司作为车辆投保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李辉、陈芳园连带赔偿。时至今日,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请求:1、要求被告平安财保商丘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营业损失等各项费用31621.27元,不足部分由李辉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辉、陈芳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被告平安财保商丘公司答辩称:对原告有票据的,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诉讼费被告公司不承担。营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0月1日19时40分,在五股路路口,被告李辉驾驶豫NJR525号小客车与许聚才驾驶的豫C5B154号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受损,摩托车乘员张缺娃受伤。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公交认字(2013)第41030292013004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辉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许聚才无责任,张缺娃无责任。豫NJR525号小轿车登记车主系陈芳园,在平安财保商丘公司投有交强险,被保险人为李辉。
2013年10月3日至2013年10月22日,张缺娃在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记载实际住院19天,花住院费5425.57元、门诊费140元。张缺娃被诊断为:左肘关节脱位伴骨折及软组织挫伤。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陪护证明,证明住院期间每天需陪护一人。出院遗嘱:1.继续石膏固定,继续口服药物,促进骨折愈合。2.2月后来院复查,休养3月。3.不适随诊。
原告为主张误工费,提交社区证明、回民饭店证明、承包合同及由王灵军等多人签名的书面证明。社区证明张缺娃在铁北西路16号经营大众小吃店;回民饭店2013年10月18日证明,证明张缺娃租用回民饭店铁北西路16号门面房上下两层,月租金1500元;回民饭店2013年11月18日证明,证明张缺娃租用回民饭店铁北西路16号门面房上下两层,月租金2000元;承包合同载明签订日期是2012年元月1日,月租金2000元;王灵军等证明张缺娃的大众小吃店日营业额500—600元,纯收入300元。平安财保商丘公司认为,承包经营合同不能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营业损失,签名的证明证人未出庭,不能证明日纯收入,社区不能证明原告是否经营小吃店,回民饭店两份证明互相矛盾。
本院认为:原告张缺娃在被告李辉驾驶的小轿车与许聚才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被告李辉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缺娃及摩托车驾驶人许聚才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因伤住院治疗19天,医嘱出院休养3个月,结合原告伤情,本院酌定应予赔偿范围及数额为:1.住院费5425.57元,门诊费14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30元/天?19天),营养费190元(10元/天?19天)。3.误工费9134.67元(按河南省公布的餐饮业人均工资计算四个月27404元/年÷12?4)。4.住院护理费1511.72元(按河南省公布的居民服务业人均工资计算29041元/年÷365?19)。以上合计16971.96元。原告要求后期治疗费、交通费、营业损失,无充分地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豫NJR525号小轿车在平安财保商丘公司投有交强险,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缺娃住院费、门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6971.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张缺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张缺娃负担230元,被告李辉、陈芳园连带负担27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献功
审 判 员  郭 赟
人民陪审员  李德庆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张 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