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68号 申请执行人魏峰,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爱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白云,女,汉族。 关于魏峰申请执行赵爱民、马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作出(2014)文法执字第168号裁定,向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被执行人赵爱民在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851 050元予以协助扣留,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指定我院管辖此案,我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赵爱民在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51 050元的工程款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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