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24-4号 申请执行人赵付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会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龙法执字第32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在金融机构存款20万元。现因该案赔偿款已从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账号强制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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