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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留柱与陈宏强、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535号 原告梁留柱,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宏强,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娜,女,汉族,住址同陈宏强。系陈宏强之妻。 原告梁留柱与被告陈宏强、李娜民间借贷纠纷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1535号

原告梁留柱,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宏强,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娜,女,汉族,住址同陈宏强。系陈宏强之妻。

原告梁留柱与被告陈宏强、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南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留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宏强、李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留柱诉称:被告因资金短缺,于2013年8月3日向我借款20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两分五,承诺2013年2月2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如违反约定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后被告未能按时还款。之后又作出延期还款承诺,表示如还不了,将其房产变卖归还本息。可经催要被告仍不能还款。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

被告陈宏强、李娜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陈宏强与李娜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日,陈宏强向梁留柱借款50000元,并给梁留柱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梁留柱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12年8月2日给140000元、8月6日给60000元。借期半年即2012年8月3日至2013年2月2日”。2013年8月3日,双方又签订书面借款合同1份,约定: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5%。执行,陈宏强自借款日起每月按时付清利息;如陈宏强违约,自愿付梁留柱违约金20000元等内容。之后,梁留柱按约定时间先后将款共计200000元借给陈宏强。

借款到期后,陈宏强未能还款,于2013年3月25日给梁留柱出具承诺书1份,申请延期归还,承诺在2013年6月3日前将本金全部归还。但到期后仍未归还。

2013年6月5日,陈宏强再次向梁留柱出具延期还款承诺1份,申请将借款延期至2013年9月3日归还。但在承诺期间届满后陈宏强仍未归还。2014年4月15日,陈宏强第三次向梁留柱出具承诺书,承诺最晚在2014年5月15日归还借款,但到期后仍未归还。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解决。

另查明,陈宏强已经先后向梁留柱支付过借款利息70000元。该案中,梁留柱没有主张借款利息,只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原告梁留柱与被告陈宏强之间发生借贷关系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充分,该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陈宏强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纠纷产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李娜与陈宏强系夫妻关系,其亦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陈宏强、李娜偿还原告梁留柱借款2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由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南 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泽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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