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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品、牛珂、樊保民、芦国战盗窃,被告人刘俊娥、张心平、赵嘉琦、夏存念、芦国战、陈友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珂,女,1983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10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2月21日被开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珂,女,1983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7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9年10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2月2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品,女,1960年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芦国战,男,1957年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樊保民,男,1971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18日被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7日被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30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心平,曾用名:张新平、张强、张小强,幼名:张国战,男,1970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1月28日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0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6月1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4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6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俊娥,女,1973年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4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存念,男,1968年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9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4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1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嘉琦,男,1988年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4月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友强,男,1971年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4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5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9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品、牛珂、樊保民、芦国战犯盗窃罪,被告人刘俊娥、张心平、赵嘉琦、夏存念、芦国战、陈友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珂、吕品、芦国战、樊保民、张心平、刘俊娥、夏存念、赵嘉琦、陈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12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吕品伙同牛珂经预谋后,携带“T”型钢锥骑摩托车来到开封县万隆乡万隆村街里路东的惠丰超市门口,盗窃郭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二人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夏存念,被告人夏存念明知是吕品、牛珂盗窃的电动车以较低的价钱购买后又将该车在通许县城车市卖掉。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100元。

2、2013年12月10日中午,被告人吕品伙同牛珂经预谋后,携带“T”型钢锥骑摩托车来到开封县万隆乡万隆村街里路东惠丰超市门口,盗窃杨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在开封县陈留高速入口处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夏存念,被告人夏存念明知是吕品、牛珂盗窃的电动车以较低的价钱购买后将该车在通许县城车市卖掉。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700元。

3、2014年03月2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芦国战与被告人樊保民联系,说有人准备买一辆电动三轮车,让其偷一辆车。后被告人樊保民就来到通许县城关镇县府后街一商店门口,将李某某的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双方约定在开封县城关镇南边汪屯桥附近交易。当天下午15时许,当二人正交易时,被开封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该车系李某某当日在通许县县城被盗的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200元。

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芦国战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红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后又将该车转卖给本村的村民张某某,经查该车系2014年1月23日14时许周某在通许县解放路三毛超市门前被盗的红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801元。

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任某某(在逃)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绿色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在开封市东郊以较低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芦国战,被告人芦国战又转手将该车卖给被告人陈友强,被告人陈友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电动车以较低的价钱购买。经查该车系2014年2月25日14时许边某某在杞县城关镇新民巷雍城花园小区被盗的绿色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868元。

6、2014年3月28日下午16时许,任某某(在逃)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一辆黄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在开封市东郊第二人民医院东侧十字路口处转卖给芦国战,在交易时,被开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该车系张某甲于2014年3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边老百姓大药房门口被盗的黄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58元。

7、2014年4月1日左右,被告人刘俊娥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一辆银灰色江苏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仍以较低的价钱购买,并转卖给被告人张心平。张心平明知该车是他人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又以1500元的价钱将该车买走,后被告人张心平又以1700元的价钱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赵嘉琦,被告人赵嘉琦明知该电动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又加价600元将该车卖给了其朋友范某某。经查该车系王某某文于2014年3月30日中午在开封县朱仙镇岳庙大街好又惠服装店门口被盗的银灰色江苏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156元。

8、2014年4月7日,被告人刘俊娥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一辆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仍以较低的价钱从张某手中购买,并转卖给被告人张心平,张心平明知该车是他人盗窃的车辆又以1600元的价钱将该车买走。经查该车系李某甲于2014年4月5日下午在尉氏县城关镇文化路中段兰大服饰门口被盗的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524元。

9、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刘俊娥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一辆银灰色富贵满堂牌电动三轮车,仍以1200元的价钱从张某手中购买,后被告人刘俊娥与被告人张心平联系并约定在开封市宋门里城墙附近交易,张心平以1600元的价钱将该车从刘俊娥处买走。二人正在交易时被开封县公安局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80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吕品、牛珂、樊保民、芦国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俊娥、张心平、赵嘉琦、夏存念、芦国战、陈友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吕品、牛珂、樊保民、芦国战分别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卢国战系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卢国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任某某(在逃),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牛珂、樊保民、张心平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吕品、牛珂、樊保民、芦国战、刘俊娥、张心平、赵嘉琦、夏存念、芦国战、陈友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吕品伙同牛珂经预谋后,携带“T”型钢锥骑摩托车来到开封县万隆乡万隆村街里路东的惠丰超市门口,盗窃郭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二人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夏存念,被告人夏存念明知是吕品、牛珂盗窃的电动车以较低的价钱购买后又将该车在通许县城车市卖掉。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100元。

2、2013年12月10日中午,被告人吕品伙同牛珂经预谋后,携带“T”型钢锥骑摩托车来到开封县万隆乡万隆村街里路东惠丰超市门口,盗窃杨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在开封县陈留高速入口处将该车卖给被告人夏存念,被告人夏存念明知是吕品、牛珂盗窃的电动车以较低的价钱购买后将该车在通许县城车市卖掉。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700元。

3、2014年03月2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芦国战与被告人樊保民联系,说有人准备买一辆电动三轮车,让其偷一辆车。后被告人樊保民就来到通许县城关镇县府后街一商店门口,将李某某的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偷走,双方约定在开封县城关镇南边汪屯桥附近交易。当天下午15时许,当二人正交易时,被开封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该车系李某某当日在通许县县城被盗的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200元。

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芦国战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红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后又将该车转卖给本村的村民张某某,经查该车系2014年1月23日14时许周某在通许县解放路三毛超市门前被盗的红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801元。

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任某某(在逃)明知是陈某(在逃)盗窃的绿色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在开封市东郊以较低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芦国战,被告人芦国战又转手将该车卖给被告人陈友强,被告人陈友强明知是他人盗窃的电动车以较低的价钱购买。经查该车系2014年2月25日14时许边某某在杞县城关镇新民巷雍城花园小区被盗的绿色步步先牌电动三轮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868元。

6、2014年3月28日下午16时许,任某某(在逃)明知是陈某(在逃)盗窃的一辆黄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在开封市东郊第二人民医院东侧十字路口处转卖给芦国战,在交易时,被开封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该车系张某甲于2014年3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边老百姓大药房门口被盗的黄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58元。

7、2014年4月1日左右,被告人刘俊娥明知是张某(在逃)盗窃的一辆银灰色江苏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仍以较低的价钱购买,并转卖给被告人张心平。张心平明知该车是他人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又以1500元的价钱将该车买走,后被告人张心平又以1700元的价钱将该车卖给了被告人赵嘉琦,被告人赵嘉琦明知该电动车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又加价600元将该车卖给了其朋友范某某。经查该车系王某某于2014年3月30日中午在开封县朱仙镇岳庙大街好又惠服装店门口被盗的银灰色江苏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156元。

8、2014年4月7日,被告人刘俊娥明知是张某(在逃)盗窃的一辆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仍以较低的价钱从张某手中购买,并转卖给被告人张心平,张心平明知该车是他人盗窃的车辆又以1600元的价钱将该车买走。经查该车系李某甲于2014年4月5日下午在尉氏县城关镇文化路中段兰大服饰门口被盗的蓝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524元。

9、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刘俊娥明知是张某(在逃)盗窃的一辆银灰色富贵满堂牌电动三轮车,仍以1200元的价钱从张某手中购买,后被告人刘俊娥与被告人张心平联系并约定在开封市宋门里城墙附近交易,张心平以1600元的价钱将该车从刘俊娥处买走。二人正在交易时被开封县公安局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开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800元。

上述事实,有九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珂、吕品、樊保民、芦国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部分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俊娥、张心平、赵嘉琦、夏存念、芦国战、陈友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部分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芦国战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定决定刑期。被告人卢国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珂、樊保民、张心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九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吕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芦国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樊保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张心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刘俊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夏存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赵嘉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陈友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作案工具“T”型锥一把予以没收。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牛轲的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被告人吕品的刑期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芦国战的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被告人樊保民的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张心平的刑期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被告人刘俊娥的刑期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被告人夏存念的刑期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赵嘉琦的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被告人陈友强的刑期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扣除被告人张心平、赵嘉琦、陈友强原被羁押的期间。)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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