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刘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4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4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4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刘XX在汝南县老君庙镇刘大桥东路南经营一早点摊位,生产、销售水煎包等食品。2014年7月30日,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配合汝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刘XX生产、销售的水煎包进行抽查提取,后将提取的水煎包送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经检验,被告人刘XX所加工、销售的水煎包中铝的残留量为380mg/Kg(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铝含量超标。
另查明,被告人刘XX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汝南县公安局提取物品清单及检查笔录、汝南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汝南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检测报告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生产、销售的水煎包中重金属铝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结合宽严相剂的刑事政策,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刘XX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生产、销售水煎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 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