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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朝与王江、王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春朝,男。 委托代理人闫峰,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又名王留智,男。 委托代理人王锴,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春朝,男。
委托代理人闫峰,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江,又名王留智,男。
委托代理人王锴,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又名王二东,男。
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郭春朝因与被上诉人王江、王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春朝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峰、被上诉人王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锴、被上诉人王立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铁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五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5元,上诉人郭春朝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张攀峰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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