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兰民初字第001537号 原告张保卫,男,1974年10月21日生。 被告胡国成,男,1960年10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卫诉被告胡国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卫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由原告张保卫承担。 审判员 郭合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