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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雪贝服饰有限公司诉高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卫民初字第932号 原告东阳市雪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汉宁东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魏改芝,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建辉,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回族。 被告高文强,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卫民初字第932号
原告东阳市雪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汉宁东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魏改芝,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建辉,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回族。
被告高文强,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连松奎,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娟娟,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阳市雪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贝公司)诉被告高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雪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巴建辉,被告高文强的委托代理人连松奎、张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雪贝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系供货关系,2011年8月21日至2011年10月29日我公司多次给被告发送货物,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我公司货款628572元。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6285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文强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与原告没有货物供应关系,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8月21日至2011年10月29日期间从东阳向郑州发送1031步云牌保暖内衣。其提供的东阳至郑州货运站发货清单上显示的提货人非被告。被告于2011年8月21日至2011年11月3日期间收到步云保暖内衣13354件。其提供的步云保暖内衣入库单上显示的发货单位为王春杰。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发货明细表、发货清单、入货清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称多次其向被告发送货物,但其提供的货物单据上显示的货物数量、价值与被告提供的货物单据上显示的货物数量、价值均不相符,且被告提供的入库单上显示的发货单位亦非原告。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且被告对其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亦不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东阳市雪贝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86元,由原告东阳市雪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奕
审 判 员  李 兵
人民陪审员  王国增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红利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