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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终字第157号 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51年1月1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开封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现已退休),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5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4月22日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辩护人秦银来,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3)禹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3)禹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建 军 审判员 周 凯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龙(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