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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龙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607号 罪犯张春龙,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607号
罪犯张春龙,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1日作出(2008)管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春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2008年9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商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春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5月6日凌晨,该犯将一块水泥砖放入口袋伺机抢劫一出租车回江西老家。二时许,张春龙在南三环坐上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神龙富康出租车去机场,途中该犯言语威胁曹某某交出车钥匙让其将车开走,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1.3万元。
罪犯张春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春龙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春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春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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