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01-1号 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天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永权。 被告赵西杰。 被告河南省黄淮海种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方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永权、赵西杰、河南省黄淮海种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