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9015号 原告王少杰,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宁,河南济世雨(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辉,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杰诉被告张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少杰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佳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闫召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