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25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赛碟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三里镇。 法定代表人朱有贵,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红伟,男,197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 被执行人陈芊羽,曾用名陈玲玲,女,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 本院在执行浙江赛碟针织有限公司与孙红伟、陈芊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红伟、陈芊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红伟、陈芊羽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红伟、陈芊羽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孙红伟、陈芊羽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靳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