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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晓与陈跃武、陈忠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0-247-5号 申请执行人刘俊晓,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陈跃武,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陈忠东,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系平顶山市供电公司王寨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0-247-5号
申请执行人刘俊晓,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陈跃武,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陈忠东,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系平顶山市供电公司王寨变电站职工。
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俊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跃武、陈忠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平仲裁字第2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忠东在中国工商银行火车站支行的存款账户,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