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0-247-5号 申请执行人刘俊晓,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陈跃武,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陈忠东,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系平顶山市供电公司王寨变电站职工。 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刘俊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跃武、陈忠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平仲裁字第2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忠东在中国工商银行火车站支行的存款账户,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郭红光 执行员 宗清周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