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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阳市规划设计院与被上诉人卫本清、原审被告安阳市安龙综合开发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规划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本清,男。 委托代理人郭全瑞,安阳市文峰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规划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本清,男。
委托代理人郭全瑞,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魏爱英(又名卫爱英),女。
原审被告安阳市安龙综合开发公司。
上诉人安阳市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与被上诉人卫本清,原审被告安阳市安龙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安龙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