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规划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本清,男。 委托代理人郭全瑞,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魏爱英(又名卫爱英),女。 原审被告安阳市安龙综合开发公司。 上诉人安阳市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与被上诉人卫本清,原审被告安阳市安龙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安龙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