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58号 申请执行人靳宏斌,男。 被执行人安阳市大众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靳宏斌与安阳市大众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大众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大众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财产1491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