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377号 申请执行人史红刚,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朝民,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史红刚申请执行刘朝民餐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白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