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滑城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佟莉莉,女,1961年3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星,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晨丽,女,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佟莉莉诉被告赵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莉莉的委托代理人安星,被告赵晨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莉莉诉称,被告赵晨丽系李武阳的妻子,李武阳于2012年9月7日因病在广东省深圳去世。李武阳生前经常居住在深圳,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47500元,用于开支房租、社保、医药营养费、生活消费、信用卡还款等。直至李武阳去世,上述借款尚未偿还。原告认为,被告的借款属于李武阳与被告赵晨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法律规定,李武阳的生前债务由被告赵晨丽来偿还。但是被告赵晨丽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因此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另由于原、被告不在同一个城市且相距遥远,为主张权利支出交通费、住宿费被告也应承担。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47500元并承担交通费、住宿费5600元。 被告赵晨丽辩称,根据原告所述原告主张的债务均系李武阳的个人债务,不属于李武阳与被告的债务。李武阳与被告没有夫妻和家庭关系,且自2005年就已经分手。李武阳生前是否有个人债务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李武阳曾于2000年至2005年期间共同生活,并于2001年7月25日生育一子李圳。2012年9月7日,李武阳去世。2009年10月至2012年8月,李武阳累计拖欠原告现金2475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7张,分别载明:1、2005年至2009年,按月500元年6000元房租计算,租住佟莉莉布吉信和花园住房,五年30000元人民币。欠款人李武阳2009年10月5日;2、2011年9月借佟莉莉20000元,办理社保。欠款人李武阳2011年9月26日;3、2011年8月13日至10月13日,2个月吃美安产品二个月共计30000元人民币。欠款人李武阳2011年10月15日;4、2011年2月借佟莉莉1500元,4月借5000元还信用卡,共计欠佟莉莉6500元人民币。欠款人李武阳2011年4月15日;5、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5个月吃北京王万锁中药,每个月15000月,共计75000元人民币(柒万伍千元)欠款人李武阳2012年3月2日;6、吃营养保健品,太岁及其它月均5000元10个月50000元人民币。欠款人李武阳2012年5月21日;7、房租按月1500元生活费1500元,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1年1500+1500=3000×12=36000元人民币。欠款人李武阳2012年8月18日。 诉讼中,原告为主张被告与李武阳系夫妻关系向法院提供了滑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0年11月30日向被告与李武阳颁发的准生证(复印件,复印于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李圳的出生证和李武阳填写的《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中显示李武阳的家庭成员为:李武阳、妻子赵晨丽和孩子李圳。但经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未查询到被告和李武阳在滑县的婚姻登记和准生证等档案材料。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准生证、《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申请审批表》以及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与李武阳系夫妻关系,但未举出结婚证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另原告主张的247500元非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须支出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也非被告与李武阳共同生活期间所负。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佟莉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72元,由原告佟莉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海英 审判员 张兴政 陪审员 陈洪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严 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