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杜玉如与徐文芝、安阳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海悦兰庭安置房建设项目部提供劳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城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杜玉如,男,1952年11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徐文芝,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职务经理。 被告安阳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滑城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杜玉如,男,1952年11月12日生,汉族。
被告徐文芝,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职务经理。
被告安阳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海悦兰庭安置房建设项目部。
负责人王斌。
原告杜玉如诉被告徐文芝、安阳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阳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海悦兰庭安置房建设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玉如诉称,原告自2012年3月10日在被告安阳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海悦兰庭安置房建设项目部的工地做木工,3月23日下午大约5点,原告是地下室做工时,从栏架上摔下,致原告受伤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基本信息不明确,原告杜玉如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玉如对被告徐文芝、安阳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阳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滑县海悦兰庭安置房建设项目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 昭
审判员 张兴政
陪审员 严 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