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85号 申请执行人张连河。 被执行人马新红。 被执行人马现喜。 被执行人马俐。 被执行人马全喜。 申请执行人张连河与被执行人马新红、马现喜、马俐、马全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浚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新红、马现喜、马俐、马全喜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浚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广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