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52号 申请执行人柳秀琴。 被执行人葛广超。 被执行人王朝梁。 申请执行人柳秀琴与被执行人葛广超、王朝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浚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葛广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秀琴借款10000元;二、被告王朝梁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