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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刑初字第00559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XX,男,2013年11月26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4)264起诉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被告人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XX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于2013年6月13日承包付庄街天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乔XX组织施工队时,没有对其招收的工人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防护网、安全带等安全防范措施。2013年11月21日乔XX招收的工人吕XX在其承包工地的楼顶作业时从二楼半摔下来,吕XX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8万元,得到被害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乔XX的供述、证人付X旺、付X停、郑XX、张XX、申XX、郭XX、吕XX证言,付庄乡小区工程承建协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泌)公(尸)鉴(法)字(2013)7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XX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系坦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系过失犯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XX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薛九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