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82号 申请执行人王静静。 被执行人贾俊朋。 被执行人贾俊新。 申请执行人王静静与被执行人贾俊朋、贾俊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一、被告贾俊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静静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598.16元;二、被告贾俊新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贾俊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静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等共计6481.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刘振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广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