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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xx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生于1992年7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鹿邑县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生于1992年7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3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4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素勤,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李素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5日,鹿邑县二高学生刘一帆(另案处理)与陈超明因借台球厅的会员卡发生争执。当日18时许,刘一帆遂纠集被告人何xx和李xx(已提起公诉)、位小固、刘磊(二人另案处理)、李xx等人前去找陈超明,当陈超明和高乾坤、陈xx走到鹿邑县清宫网吧门口东侧10米人行道处时,被何xx、李xx、刘一帆、位小固、刘磊等人用拳头和皮带殴打,被告人何xx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陈超明腹部、高乾坤右手扎伤。经鉴定,陈超明的伤情属重伤,高乾坤的伤情属轻微伤。
被告人何xx辩称,我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素勤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xx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二、被告人何xx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不是本案的组织者,起因系刘一帆与被害人陈超明因借台球厅会员卡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等人斗殴,被告人因年轻气盛一时冲动伤害了被害人,主观上并无伤害致他人重伤的初衷,案发后十分后悔并一直积极配合调查,认罪后深刻反省写下悔过书,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2.被告人身世坎坷,父亲早逝,母亲改嫁,与年迈的祖父母相依为命,没有享受到父母的关爱,造成其性格内向冲动,做事欠缺考虑,思想不成熟,以致犯下错误,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让其尽早走上正轨。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一直表现较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鹿邑县二高学生刘一帆(另案处理)与陈超明因借台球厅的会员卡发生争执。当日18时许,刘一帆遂纠集被告人何xx和李xx(已提起公诉)、位小固、刘磊(二人另案处理)、李xx等人前去找陈超明,当陈超明和高乾坤、陈xx走到鹿邑县清宫网吧门口东侧10米人行道处时,被何xx、李xx、刘一帆、位小固、刘磊等人用拳头和皮带殴打,被告人何xx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陈超明腹部、高乾坤右手扎伤。经鉴定,陈超明的伤情属重伤,高乾坤的伤情属轻微伤。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何xx的近亲属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陈超明、高乾坤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二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何xx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何xx的供述,案发当天下午,我正在上班,刘一帆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找他事,我问他因为啥,他说那个人骂他了,然后说人家那边叫人了,叫的都是二高的人,让我过去。我就叫上李xx和事主一块过去了。到鹿邑县东关红绿灯东南角见到刘一帆和位小固、完颜xx、李磊,我们就跟着刘一帆去清宫网吧,到网吧门口时,就看见对方五六个人过来了。我走在前面,问对方走在前面那个人是不是领头的,那个人没说话就抓我的上衣领子准备打我,我就朝他脸上打了一拳,对方的人一看动手了,就围上来打我,双方就打了起来,现场打的比较乱。我被对方打急了,刘一帆指着一个男孩说就是他叫的人,我就用匕首往那个男孩的肚子上捅了一刀,事后在鹿邑吧上才知道被捅伤的男孩叫陈超明。那个高乾坤上的比较猛,打了我一拳,准备踢我时,我一把抓住他的脚,把他放倒了,之后骑在他身上打的,我用匕首在他手上划了一下,就被人拉起来了。后来双方人都跑了。
2.被害人陈超明的陈述,2013年12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高乾坤、陈xx在清宫网吧上网,刘一帆和小固到网吧找我要汇友台球厅的卡,我说那个卡上次被刘一帆烧个角,不能用了,他俩就走了。我和高乾坤、陈xx去二高买过烟后刘一帆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清宫网吧。我们三个走到清宫网吧东边路口时,看见刘一帆、小固领着人过来了,其中一个叫老何的人领着几个人拦着陈xx就打,打过陈xx后,另外几个人就上去打高乾坤,小固看到我就拿着一根皮带抽我头上两下。当时我以为他们打几下没事了,就没跑。小固打过我后,就上去围着高乾坤打,老何和另外几个人把高乾坤按在地上打,老何手里还拿个匕首,我往高乾坤那一看,看见高乾坤的手流血了。老何领着小固、刘一帆到我跟前,老何问我:可是我整的事?他们几人围着我,我站在那话还没说,老何就拿着匕首朝我肚子上捅,我一闪,没躲掉,匕首就扎我肚子上了,我感觉肚子上一疼,老何拔掉匕首之后,我怕他们再打我,就转身往二高跑。中间陈xx给我打电话说打我们的那些人都走了,让我回清宫网吧,到后陈xx问我哪受伤了,我说捅我肚子上了,肚子流的都是血,头晕,他们就把我送医院了。他们打我是因为一个月前我骂过刘一帆一句,再加上他和小固给我借台球卡,我没借给他们。
3.被害人高乾坤的陈述,2013年12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陈xx在清宫网吧上网,陈超明到网吧找我们,见面后陈超明给陈xx说中午刘一帆打他了,因为陈超明骂了刘一帆一句。陈超明说刘一帆还要打他,我们就下机了。我们三个从清宫网吧出来往东走,准备去二高门口买烟,买烟后我们又拐回去,准备去清宫网吧。在路上陈超明接个电话,接过电话后他说刘一帆在东关哩。我们三个快走到网吧时,我碰到同学曹xx,说了几句话他就走了,陈超明和陈xx在前面走,我在后面跟。走到清宫网吧门口时,从西边过来十几个男孩,手里拿的有匕首、皮带,拦着陈xx和陈超明了,其中一个男的上去用手打陈xx,我一看这情形就赶紧去拦,又过来几个男孩打我,其中一个男的拿着匕首去捅我,我用左手去抓他拿匕首的右手,这个男的就换成左手拿匕首捅我,把我的右手扎了两下,扎过我之后就拿着匕首朝陈超明去了。这时又过来三四个男的拿着皮带朝我头上和身上打,打过之后又用脚踹我,还把我的眼镜打掉了,之后我被他们踹到在地,这几个人打过我之后就往西走了。我在网吧门口碰到陈超明,看见他肚子上有一大片血,问咋回事,他说被人捅的,他说头晕,我就说赶紧去医院吧,他的几个同学过来把他送医院了,我打电话报警了。
4.证人李xx的证言,大概一个月前的一天下午6点左右,我和朋友高峰、光辉、小朱在鹿邑县北关山国饮艺喝茶时,接到何xx的电话,他对我说:“我朋友刘一帆挨打了,等我下班后咱俩一块去看看,看看是谁打的。”我就答应了。6时多,何xx下班后骑着电动自行车来山国饮艺找我,我问他对方叫的都是谁?他说叫的是航子,小朱说他认识航子,就说和我们一起过去给双方调解一下。然后我、小朱就和何xx坐一辆三轮车去东关红绿灯。在东关红绿灯钱柜门口下车后,刘一帆、位小固、张奇和梦振在那等着,我和小朱给他们打招呼,张奇就给何xx说嫌人少,让何xx再叫点人,何xx就让我叫李子豪。我给李子豪打电话问他在哪,李子豪说在正航网吧上网,我就让他在正航网吧门口等何xx,和何xx一块去看看,别吃亏了。到正航网吧门口碰过面,当时有刘一帆、位小固、何xx、张奇、我、小朱、梦振、李子豪、还有李子豪的三四个朋友,刘一帆、何xx就领着我们十来个人去清宫网吧。到清宫网吧门口东边一点的时候,碰见航子领着七个男孩在那,我当时在人群后面站着。我在网吧买了一盒烟,等我出来时,听见对方有人骂何xx一句,何xx就动手去打那个骂他的人,张奇、位小固、梦振也上去打,刘一帆拿根皮带上去打,双方就打起来了。我看双方打在一块了,就上去捞刘一帆这边的人,捞过刘一帆这边的人,又去捞对方的人,捞不开,我就用腿顶,想把双方分开,捞的是谁我不知道。等我捞开,我看见对方有个人往东边跑了,跑的挺快。之后我看见何xx打倒一个人,刘一帆上去拿着皮带抽,何xx拿着一把匕首按着地上那个人,还说要把那个人的手指头剁了,我、小朱和航子就去拉何xx,把他拉一边了,之后双方都不打了。何xx和刘一帆就说赶紧走,在坐三轮去北关的路上,何xx说他捅住人了,我问他咋捅的?他就把刀子掏出来,我看见刀子头前面有血,看过之后他就把匕首收起来了。然后我和小朱就在鹿邑县广场路口下车,何xx坐车去北关了。
5.证人李xx的证言,去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6点左右,我和朋友刘磊、张保成在正航网吧玩,李xx过去叫我们,说有人要打刘一帆,让我们过去给刘一帆帮帮忙,怕刘一帆吃亏。我们三个跟着李xx到清宫网吧门口时,看见老何和他的四五个朋友(其中一个叫小固)在门口,我们过去后就在网吧门口栏杆旁站着。等了一会从东边过来五六个人(我认识其中一个叫曹波),他们走到清宫网吧门口,老何直接上去用拳朝对方走在前面那个人的脸上打了一拳,还问那个人可是带头的?对方的人一看被打了,就过来几个人,老何的几个朋友一看过来人了也上去打,我和刘磊、张保成在后面站着,离的有两米远。看见李xx要打曹波,我就上去拦李xx,对他说那是俺朋友,李xx就不打了。我刚捞过李xx,看见老何拿了一把匕首,他打的那个人往东边跑了。之后他拿着匕首打另外一个人,把那个人打倒后,说要剁那个人的手指头,老何的几个朋友和李xx就上去捞他,捞开之后就不打了。老何几个人往西走了,我和刘磊、张保成就回学校了。第二天早上,听说老何昨天在清宫网吧用刀子捅住俺学校一年级的一个人了。我没有打人,在旁边站着,在李xx打曹波时我捞了。刘磊上去跺了一个人一脚,张保成在一旁站着看,没有动手。
6.证人陈xx的证言,今天下午放学后,我和高乾坤在清宫网吧上网,陈超明到网吧找到我,给我说上午被刘一帆打了,刘一帆还告诉陈超明,要陈超明给他一个说法,否则,每天都要打陈超明。陈超明问我可认识对方,看能不能调解一下,我说不认识他们。后来陈超明的同学王xx也来了,我们商量了一下,也没商量出啥意见,就回学校了。刚到学校,陈超明接了一个电话,说刘一帆在清宫网吧让他过去,我们三个就一起去清宫网吧,在网吧门口东边两三米的地方,我看见站着十几个人,这些人见到我们以后,啥话也没说,就围上来打我们三个。他们用拳、皮带打,我们三个没还手。后来,我看见有个人用刀子捅了陈超明一刀,然后,他们就正东跑了,我们就把陈超明送到医院,报警了。
9.证人完颜xx的证言,那天下午5、6点钟时,陈超明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刘一帆和位小固叫到学校门口,我就给刘一帆联系,让他和位小固去学校门口找陈超明。联系后我到东关红绿灯找到刘一帆,见他和位小固在路北站着,我们三个一块往二高方向走,走到清宫网吧门口,陈超明那方六七个人就过来了,刘一帆这方又来三个人,我认识其中的何xx和李xx,另外一个不认识。我在网吧门口站着。双方见过之后,刘一帆这方的一个人问陈超明那边的人:“谁是带头的?”然后双方就骂起来了,之后打起来,陈超明那方的一个人被打倒在地,好几个人围上去打,位小固拿着皮带去打陈超明,打了几下陈超明就往东跑,双方也都跑了。双方打架是因为之前陈超明骂过刘一帆,刘一帆对他感觉不太好,后来陈超明办了一张台球卡,刘一帆向他借,陈超明不借,他们俩就吵起来了。大概晚上7点左右,刘一帆叫我和他一块去找何xx,当时去的有我、刘一帆、位小固和刘一帆叫的一个男孩。我们四个人在南关温馨网吧门口找到何xx,见面之后,刘一帆和何xx在那说话,何xx说他捅住人了,之后说的啥我记不清了。然后刘一帆接个电话,我听见刘一帆接到王xx的电话,电话里面说:“人在医院里。”刘一帆还惊讶地说:“啥,人在医院里?他报警没有?”王xx说:“报警了。”挂过电话,刘一帆的妈妈给他打电话,刘一帆接过电话就对何xx说:“赶紧跑吧,人家报警了。”何xx就回家了。刘一帆和位小固往温馨网吧旁边的胡同跑了,我骑着电动车自己回去了,那个男孩步行走的。
10.证人王xx的证言,今天下午5时40分左右,放学后我一个人到清宫网吧玩,到网吧后,我看到陈超明和陈xx也在网吧,我和他俩打声招呼后就坐在他们旁边玩。玩的有20分钟左右,他们没和我打招呼就离开了。6点钟时,我看快到晚自习时间了,就从网吧出来,看到同班同学刘一帆和十来个男的站在网吧门口,陈超明和陈xx两个人步行往网吧方向来,当时离网吧有20多米远。陈超明和陈xx、还有一个戴眼镜的男孩三个人走到网吧门口时,有三四个男的上前围着陈超明、陈xx,朝两个人身上一阵乱打,打的有30秒左右,我看到陈超明用手捂着胸口像是受伤了,他一个人往东边二高方向跑,其中一个男的上前追了几步远就不追了,这时也不打陈xx了。打他俩当中的三个人开始上前动手打站在网吧门口那个戴眼镜的男的,其中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把匕首,另外两个手里拿的是腰带。拿匕首的用匕首朝他手上扎,另外两个拿腰带朝他头上、身上乱打,把戴眼镜的打倒在地,拿匕首的还骑坐在他身上,右手拿着匕首,左手朝他身上乱打,看到他的手冒血了。后来不打了,就正西走了。陈xx站在网吧门口对我说:“你给超明打电话让他回来。”我就给超明打电话让他回清宫网吧,过的有四分钟左右他回来了,陈xx问他受伤没有,他把上衣拉开让我们看,我看到他胸口有一处伤口流了好多血,之后我叫了一辆三轮送他到真源医院医治。当时打的人就一个男孩拿的有匕首,这个男孩就是扎伤陈超明和戴眼镜男孩的人。
11.证人曹xx的证言,昨天下午6点多,我在二高西边一品香烩面门口碰见高乾坤,当时高乾坤三个人一块往西走,其中一个叫陈xx,另外一个男孩我不认识。走到清宫网吧门口时,过来十来个男的上来就打陈xx和那个男孩,高乾坤赶紧过去拦,这几个又去打高乾坤。我一看打架,就赶紧往东边走了。当时离得远,人都乱跑,也没看见这十几个人怎么打三个人的。打了一会,这些人就往西跑了。我看见高乾坤手面被扎伤了,和高乾坤、陈xx一块的那个男孩毛衣上都是血,哪受伤的不知道。之后过来几个人把那个身上都是血的男孩送医院,我就赶紧回学校了。
12.鹿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陈超明的伤情属重伤,高乾坤的伤情属轻微伤。
13.辨认笔录。
1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
15.被告人何xx的户籍证明证实何xx出生于1992年7月14日。
16.和解协议书、撤诉书、收条证明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陈超明和高乾坤得到赔偿,对被告人何xx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
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何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xx父亲早逝,母亲改嫁,与年迈祖父母共同生活,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其他近亲属为争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积极筹借赔偿款弥补被害人损失,得到二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何xx当庭自愿认罪,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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