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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艳红、王风梅诉被告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228号 原告南艳红 原告王风梅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保德 被告梁平 原告南艳红、王风梅诉被告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建华担任审判长,审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228号
原告南艳红
原告王风梅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保德
被告梁平
原告南艳红、王风梅诉被告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建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窦建新、王群峰参加合议。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艳红、王风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保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南艳红、王风梅诉称:被告梁平与二原告均是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于2014年1月11日向原告王风梅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南艳红借款100万元。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时,被告梁平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原告为支持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梁平出具的借据二份,证明被告梁平向二原告借款120万元的事实。
被告梁平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庭审审查,对原告南艳红、王风梅提供的证据借条二份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1月11日被告梁平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王风梅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24日以同样理由向原告南艳红借款100万元。后二原告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未予偿还,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向二原告借款120万元,有被告为二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120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未做约定,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予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平归还原告南艳红、王风梅借款120万元(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梁平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建华
审判员  窦建新
审判员  王群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鑫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