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2120号 原告张浩,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光娟,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哲夫男装商行。 负责人范国彬。 被告范国彬,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哲夫男装商行、范国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浩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