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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茹与刘文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49号 原告陈茹,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文成,男,1970年9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49号
原告陈茹,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文成,男,1970年9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茹诉被告刘文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陈茹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张铁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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