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49号 原告陈茹,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文成,男,1970年9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茹诉被告刘文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陈茹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张铁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亚 |